申報表調整后企業如何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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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某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今年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發現納稅申報表上沒有彌補虧損這一欄,不知是否可以彌補虧損后再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于是向吉安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打電話咨詢。咨詢員對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相關稅收政策作了全面的梳理和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應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彌補虧損后有余額的,再按其所適用的稅率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所列的申報表,取消了“以前年度虧損彌補”一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月(季)度所得稅預繳申報是否能彌補虧損有些莫衷一是。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作出了明確,將《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四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三項相應修改為:第四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這意味著企業預繳所得稅可以在彌補虧損后再進行申報。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相關稅收政策可分為基本稅收政策規定和特殊情形下稅收政策規定兩大類。
  第一,基本稅收政策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后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特殊稅收政策規定。
  1.分立(兼并、股權重組)虧損彌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89號)規定,1.企業分立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根據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各企業負擔的數額,按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2.被兼并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區別不同情況處理:①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繼續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不得用兼并企業的所得彌補;②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可由兼并企業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續彌補。3.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2.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3.匯總納稅企業之間相互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通知》(國稅發〔2001〕13號)明確規定,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并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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