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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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由于不是獨立的法人組織,分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獨立申報納稅

獨立的分公司,在獨立核算的前提下,可以選擇獨立申報納稅。這個時候,分公司可以按照獨立的“組織”申報企業所得稅。

在這樣的情況下,分公司不管是虧損還是盈利,都不會影響總公司的財務報表。

2、匯總申報納稅

對于分公司而言,不管是選擇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都可以選擇與總公司一起申報企業所得稅。

在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指導方針申報納稅。

具體來說,總公司和分公司把相關數據統一計算出來以后,按照收入、總資產和工資總額的權重分攤各自需要承擔的企業所得稅。然后,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當地預繳,最后由總公司進行匯繳清算。

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分攤?

總的分攤辦法是總公司承擔50%,分支機構分攤50%。

1、總公司

對于總公司分攤的50%來說,其中的一半需要就地辦理繳納,另一半需要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

2、分公司

對于分公司來說,如果只有一個,那么這個分公司直接承擔分攤的50%企業所得稅即可。如果有多個分公司,就需要按照收入、資產和工資的權重進行再次分攤。

根據《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可知,經營收入、資產總額和職工工資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0和0.35。

舉例說明:

甲公司是總機構,同時也是管理機構,且不參與具體的生產經營。甲公司下面有2個分支機構,即乙公司和丙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時相關數據如下,乙公司營業收入500、職工薪酬250、資產總額200;丙公司營業收入1000、職工薪酬420、資產總額780。

若2022年第一季度該集團公司應納稅所得額是10000,且總、分公司均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納所得稅額=10000*25%=2500。

季度預繳時,總機構甲公司分攤的預繳稅額=2500*50%=1250。

兩個分公司分攤的預繳稅額=2500*50%=1250。

其中:

乙公司的分攤比例=(500/1500)×0.35+(250/670)×0.35+(200/980)×0.30=0.31。

丙公司的分攤比例=(1000/1500)×0.35+(420/670)×0.35+(780/980)×0.30=0.69。

所以,乙公司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250*0.31=387.5。

丙公司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1250*0.69=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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