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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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是否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一)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規定: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非貨幣性福利作為實物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也應并入職工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為職工發放的非貨幣性福利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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