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可以抵扣進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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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某企業A是以批發及零售為主的商業企業,對于某些常年往來的個人B客戶,購貨時以現金方式支付,同時,B要求A提供發票,B將從C企業取得的支票拿給A,讓A將發票開給沒有購銷業務的C,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開了屬于違法行為還是違規行為?
  答:《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一般認為“虛開”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行為在沒有任何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真開貨名、數量、價款和銷項稅款等商品交易的內容;二是行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在填開發票時隨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款等。
  從上述分析可知,對于A企業說,給沒有交易關系的C開具發票,屬于為他人虛開,已經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是違法行為。這些是國家打擊的重點,有非常大的風險,切莫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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