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網絡提供電子政務服務屬于文化體育業還是其他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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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們單位是一家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為當地政府提供電子政務服務的單位,我們的納稅稅目應該是文化體育業還是其它服務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
  五、文化體育業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文化業、體育業。
 ?。ㄒ唬┪幕瘶I,是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
  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征稅。
  1、表演,是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是指通過電臺、電視臺、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廣告的播映不按本稅目征稅。
  3、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4、經營游覽場所的業務,是指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游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貴單位所說的“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絡為當地政府提供電子政務服務”的業務不屬于文化體育業的規定,應按服務業中的其它服務業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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