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試運行過程中收入的帳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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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是一家新辦企業的會計。2004年我廠在試運行過程中,取得了2.25萬元收入,在帳務的處理上我直接沖減了“在建工程”科目。可稅務人員在稅收檢查中,卻稅,這筆試運行收入要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財務制度明明規定要沖減“在建工程”。請問稅務人員這樣做是否正確?
  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在建工程項目,在達至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轉過程中取得的產品銷售收入,應沖減工程成本。據此,你對試運行收入的財務處理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在核算應納稅所得額辦理納稅申報時應把這筆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務干部的做法是對的。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以,你們廠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要特別提醒你,財務制度和稅收處理辦法有不少差異,在辦理申報納稅時要注意比較,以免因理解有誤而造成不繳少繳或者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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