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入帳資產折舊是否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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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對暫估入帳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是否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答:對于暫估入帳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中央性法規曾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5號)提到過電信企業可以計提,但實際竣工決算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并按規定補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舊,不允許在補提年度扣除,應相應調整原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納稅額可抵頂以后年度應繳的所得稅。”
  對其他行業,很多地方性政策也進一步明確,如: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8]16號)明確:對企業因發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的規定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可以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0]123號)六、關于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結算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稅前扣除問題對納稅人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凡暫按評估價入帳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規定計提折舊,準予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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