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自建的房產捐贈應該如何計征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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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甲公司于2005年6月12日將自建的房產捐贈給一小學未申報納稅,該房產土地100萬元,施工成本(工資、材料)200萬元,確定該地建筑業成本利潤率8%,銷售不動產成本利潤率15%。則該公司應納銷售不動產的涉及的營業稅如何計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ǘ┌醇{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ㄈ┌聪铝泄胶硕ㄓ嫸悆r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因此,貴企業將自建的房屋對外捐贈需要先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稅率3%,在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稅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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