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得的紅利應該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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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有A、B兩公司,A為投資公司,B為制造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30%的股份,當年B公司稅后利潤1000萬元,B公司董事會決定拿500萬元分紅,A公司分得150萬元,如A公司除此之外無其他投資收益,請問A公司如何納稅?
  答: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二)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由于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的,如果將股息、紅利全額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征收企業所得稅,會出現對同一經濟來源所得的重復征稅。因此,對符合條件的即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規定為免稅收入消除對居民企業之間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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