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注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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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中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同時根據業務規程中對一般納稅人辦理注銷流轉程序的規定:
  首先是辦稅服務廳受理、審核有關資料并轉交稽查局,由縣區稽查局進行案源處理,同時進行注銷檢查,制作《業務事項內部通知單》連同稽查案卷轉交稅政部門。
  其次,主管稅務機關的稅政部門對申請注銷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審核,涉及稅收資格認定的,進行取消處理,在《注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將《注銷登記表》轉交辦稅服務廳。
  最后,辦稅服務廳在納稅人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后,收繳稅務登記證件、發票購領簿、防偽稅控器具,對空白發票進行繳銷作廢處理,在《注銷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制發《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因此,依據以上相關流程規定,對于一般納稅人注銷是先由主管稅務機關的稽查部門進行注銷檢查,其次由稅政部門對申請注銷的納稅人的稅收資格認定情況進行取消,最后由辦稅服務廳辦理注銷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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