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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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是一家供電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對我公司2007年度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進行專項檢查時,對我單位沒有將公司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納入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提出糾正意見,要求我公司將在2007年度為職工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全部納入職工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一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請問,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為職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不需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為職工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則需將超過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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