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轉包應該如何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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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單位在本地承包了一火電廠的調試工程,屬于技術服務,我們將一部分工程轉包給青海一家公司。我給火電廠出全額發票,對方給我付全額賬款,我全額做收入,全額繳稅。我用收來的錢再支付青海的承包費凈額(減去我將代扣的稅金),問:青海這家公司營業稅是否可以回其青海繳納?我作為總包我給火電廠出的是全額發票,全額計稅并繳稅,那么怎樣處理這之間的稅款差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一)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六、關于納稅地點問題(三)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因此,我們理解青海公司提供的調試勞務,按上述規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青海公司機構所在地。
  對于上述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試工程轉包行為不屬于營業稅法規定的差額納稅的范圍,總承包方繳納營業稅時不得扣除分包部分的稅款,應就其總包工程營業額全額計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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