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機構在同一地區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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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機構在同一地區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答:總、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分支機構不需進行預繳申報

總機構應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同時,附送分支機構名單,及各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寫主表1至13行次)一式兩份??倷C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分支機構匯總申報情況后,將分支機構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加蓋受理專用章,退還總機構一份,并為其出具《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見附件);各分支機構應在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申報確認單》、以及加蓋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起報送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分支機構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核實其應稅所得,就地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總分支機構如何報企業所得稅?

國稅總局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

但應注意,以上文件原則上只適用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

如果是同一省或同一市的總分機構,就要看其中的法條:"第三十九條 居民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的,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參照本辦法聯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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