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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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號財政部會計司通過《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進行解讀的方式,明確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取得與退回要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唉,這個解讀真是來得有點遲啊,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早在2019年4月1日就開始試行了??!遲來好過不來,咱們現在通過案例來說明在該解讀中對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會計處理提出了什么要求。

案例:

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適用條件,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6月30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7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存量留抵退稅100萬元。

一、申請并取得留抵退稅款時的賬務處理:

1、當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后按稅務機關核準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00

2、實際收到留抵退稅款項時按收到留抵退稅款項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10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100

二、當納稅人將已退還的留抵退稅款項繳回并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時的賬務處理:

甲企業繳回留抵退稅款項2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20

同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 20

貸:銀行存款 20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增值稅留抵退稅賬務處理的特點是取得或退回時都需要通過一個科目“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來過渡一下。而關于這個科目多說一句,該科目不是個新科目,在22號文件中就有它的身影,但現在的用途和他最初被設計出來的用途不能說一模一樣只能說毫不相關。

在22號文件中這個二級科目的用途為:“(七)‘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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