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可以從價計征房產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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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房產稅的計征方式有兩種:(1)從價計征: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2)從租計征: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這是否意味著,出租房產的業務,都必須按從租計征房產稅呢?答案是否定的。

下面我們隆重地介紹一個政策文件:《關于征收房產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滬稅政二(1987)189號文。該文件于1987年7月23日發文,經歷多次文件清理規范,其中二到六條都已廢止,只有第一條至今有效,其內容為:“對專門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如建房出租辦公室、倉儲業務等),其租賃經營收入已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的,則不再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均按房產原值扣除20%以后從價計征房產稅”(當然這里的“營業稅”、“20%”也與時俱進變成了“增值稅”、“30%”)。按此文件,對專門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是按從價計征房產稅的。

那什么是專門從事房屋租賃經營的企業呢?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包括自有房屋租賃(或倉儲)業務,且實際從事房屋租賃業務;(2)企業出租房屋取得的年租金收入達到營業收入的50%及以上。滿足條件的上海企業,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按房產原值扣除30%以后從價計征房產稅哦,不再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不過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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