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限額(業務招待費的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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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業務招待費,想必各位財務朋友們都不會感覺陌生。因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我們企業為了拓展銷售業務、招待客人等通常會發生該項業務支出。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業務招待費4個容易出錯的情形,大家快來對照看看,這些問題你是不是處理對了?

易錯情形1

稅前列支扣除忽略“雙比例”扣除限額

假設1:2021年度貓叔公司發生銷售收入共計1000萬元,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50萬元。那么,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貓叔公司可以稅前列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是多少?

財務錯誤處理:

50*60%=30萬元,當年可稅前列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30萬元。

糾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p>

結合上述政策規定來看,業務招待費支出限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1000萬元*5‰=5萬元。因此,當年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為5萬元。

易錯情形2

忽略視同銷售收入對扣除限額的影響

假設2:2021年度貓叔公司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此外當年發生視同銷售貨物收入100萬元。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50萬元。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如下:

財務錯誤處理:

50*60%=30萬元,1000萬元*5‰=5萬元,當年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為5萬元。

糾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p>

正確處理:

50*60%=30萬元,(1000+100)萬元*5‰=5.5萬元,當年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為5.5萬元。

在此,貓叔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提醒各位小伙伴要注意以下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情形:“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易錯情形3

忽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企業特殊政策

假設3:貓叔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2021年度企業取得銷售收入為0,但取得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共計800萬元。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合計50萬元。那么,貓叔公司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列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是多少?

財務錯誤處理:

50*60%=30萬元,0元*5‰=0元,當年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為0元。

糾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p>

正確處理:50*60%=30萬元,800萬元*5‰=4萬元,當年可稅前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為4萬元。

易錯情形4

忽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假設4:2021年12月,為了慶祝貓叔公司成立10周年,貓叔邀請了主要供應商、客戶前來參加慶典,并向供應商與客戶代表每人贈送了價值1萬元的精美禮品。共計發生禮品支出10萬元。財務人員將發生的禮品支出10萬元計入業務招待費處理。

財務錯誤處理:

財務人員認為贈送的上述精美禮品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糾正: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p>

正確處理:

財務人員除了將上述支出計入業務招待費支出項目,并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求處理之外,還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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