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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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招待費”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一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大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5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50萬元(5×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2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二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小于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納稅調整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與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之和。例如,某企業2012年銷售收入3億元,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300萬元,則該企業2012年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萬元(3×5‰),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的部分是180萬元(300×60%),由于150<180,所以,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即180(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150+業務招待費發生額300×40%。

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一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會議費區分。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業務宣傳費區別。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以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三是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別。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補償,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企業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業務招待費”匯算清繳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扣除限額,需要進行納稅調增,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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