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個稅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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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對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的規定:

一、居民個人境外所得及抵免原則

1、稅法規定的抵免原則:

A、對 居民納稅人居民管轄權

B、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 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 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 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居民個人境外來源所得:區別于非居民個人的境內所得規定

下列所得,為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A、因 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B、中國 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C、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D、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E、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F、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 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G、轉讓中國 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H、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 3 年(連續 36 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 公允價值 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I、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J、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抵免方法——限額抵免

1、抵免限額:

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 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 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

2、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不同所得的抵免限額計算:

A、 分國分類抵免,不同所得按下列要求:

所得項目 抵免限額計算方法 抵免限額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4 項) 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算 來源于一國(地區)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 A=合并中國境內和境外全部綜合所得計算得到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地區)的綜合所得收入額÷中國境內和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合計
經營所得 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算 來源于一國(地區)經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B,原理同綜合所得
其他分類所得(4項) 不與境內所得合并,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分項單獨計算 來源于一國(地區)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C=該國(地區) 的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的應納稅額
來源于一國(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A+B+C

B、表中其他分類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

C、境外的經營所得按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地區)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

3、居民個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確定

A、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地區)稅收法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

B、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除另有規定外,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C、下列情形的境外所得稅額不能抵免:

a、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b、按照與我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額。

c、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d、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e、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4、居民個人境外所得限額抵免規定及應用

A、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來源于一國(地區)的所得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出的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 抵免限額的,應以實際繳納稅額作為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來源于該國(地區)該納稅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在限額內進行抵免, 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 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B、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抵免限額與實際繳納稅額的較小者。

例1:居民個人王某 2021 年除取得境內工資收入 120000 元(已代扣三險一金)外,還從境外甲國獲得勞務報酬收入折合人民幣 50000 元、稿酬收入折合人民幣 20000 元和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幣 10000 元,并分別就這三項收入在甲國繳納稅款 10000 元、1000 元和 2000 元。假設除居民個人年度費用扣除標準 60000 元和某專項附加扣除 12000 元外,不考慮其他費用扣除和境內預繳稅額。

解:(1)王某 2021 年境內、外全部綜合所得收入額= 120000+50000×(1-20%)+20000×(1-20%)×70%=171200(元)

(2)王某 2021 年境內、外全部綜合所得應納稅額=(171200-60000-12000)×10%-2520=7400(元)

(3)王某 2021 年來源于甲國綜合所得抵免限額=7400×(40000+11200)÷(120000+40000+ 11200)=2213.08(元)

從境外甲國獲得勞務報酬、稿酬收入在甲國繳納稅款合計 11000 元(10000+1000)大于2213.08元

(4)王某 2021 年綜合所得在我國實際應納稅額= 7400-2213.08=5186.92(元)

(5)王某 2021 年來源于甲國其他分類所得抵免限額=10000×20%=2000(元)

(6)王某 2021 年來源于甲國利息收入已納稅額 2000 元,可全額抵免

(7)王某 2021 年在我國實際應納稅額 5186.92 元

5、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申報時間

A、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內申報納稅。

B、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6、居民個人境外所得納稅申報地點

A、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向中國境內 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B、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 戶籍所在地或中國 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C、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D、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7、居民個人被派往境外工作,取得所得的稅款預扣預繳規定

居民個人被境內派出單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所得:

A、由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 支付或負擔的,派出單位或者其他境內單位應按規定預扣預繳稅款。

B、由境外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如果境外單位為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可由境外中方機構預扣稅款,并委托派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C、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 次年 2 月 28 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身份證件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內外收入及繳稅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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