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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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38號)

增值稅起征點的調整內容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600-2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2008年12月18日)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5000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1500-3000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150-2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2011年10月28日)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萬元;
 
  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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