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十不準”是哪十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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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現金管理應遵守“十不準”。這十不準是:
 
現金管理十不準
 
  1、不準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
 
  2、不準用不符合財會制度的憑證(如用白單等)頂替庫存現金;
 
  3、不準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
 
  4、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5、不準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
 
  6、不準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7、不準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8、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小錢柜);
 
  9、不準發行變相貨幣;
 
  10、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開戶單位如有違反現金管理“十不準”的任何一種情況,開戶銀行可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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