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紅字發票必須要收回原發票作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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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按《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請問:

紅十字發票
 
  1.如果受票方已將該發票做賬務處理,從原始憑證的真實性來說,開票方是沒有理由收回原發票的。因為此份發票才反映最初的經濟實質,而后補的發票是不能人為地再補回原來的憑證之中。
 
  2.細則規定所稱需開紅字發票前必須收回的發票并注明“作廢”,那么如果原發票收回并作廢,又何必再開紅字發票呢?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
 
  第二十條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ㄈ┵徺I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因此,不同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不能作廢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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