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規定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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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新舊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規定有何區別?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ㄒ唬┬蘩碇С鲞_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ǘ┬蘩砗蠊潭ㄙY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這條是關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的界定和具體攤銷方法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的內容。原內資、外資稅法都沒有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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