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核算的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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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核算的要求有哪些?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我們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法規執行,符合條件的,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加速折舊。但是,我們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遵守所選用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現在適用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都規定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需要計提折舊,而不可能一次性扣除。我們在對固定資產進行后續計量時可以盡量的往加速折舊的方向上靠,但不能僅因為稅法可以一次性扣除,就將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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