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匯票承兌貼息的稅務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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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匯票承兌貼息的稅務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二)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銀行承兌匯票應注意的幾個時效?

銀行承兌匯票應注意的幾個時效:

一、票據有效期,自出票日至到期日,紙質票據有效期為不超過六個月,電子票據有效期為不超過一年;

二、紙質票據到期前一周左右時間提前向銀行辦理委托收款手續,以免票據逾期后要出具說明材料;

三、票據被拒絕付款后,向票據前手的追索權為自拒絕付款日起六個月,被追索的票據前手向期再前手的再追索權為被追索后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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