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后又撤資怎么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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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后又撤資怎么做賬?

要到工商進行撤資手續,要進行擬定減資決議、審計、驗資、工商變更登記等操作,可以咨詢工商或者找一個事務所做,做完后按照事務所的報告進行撤資,那就是你做賬的依據了。

會計分錄:

借:實收資本

貸:銀行存款

增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自然人股東用貨幣資金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增資的,不涉及交納個人所得稅。

1、自然人股東用非貨幣性資產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增資,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的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如果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的規定,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投資撤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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