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的稅務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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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資的股權轉讓的稅務怎么處理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的要求,從2014年開始,我國新設立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即: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那么在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出資不到位的情況下,能否轉讓自己的股權呢?現行的公司法并沒有直接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為,也即是股東可以轉讓自己的股權。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法釋[2014]2號修訂)中,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規定來看,股東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是被認可的,但是要解決好后續的出資義務由誰繼續履行。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的股權轉讓,稅務應該如何處理呢?

1、轉讓合同約定由新股東(即受讓人)履行出資義務

假設:原股東認繳出資100萬元,實際出資到位50萬元。在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由新股的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轉讓價格60萬元。

則舊股東轉讓股權應確認收入60萬元,轉讓成本5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10萬元(不考慮印花稅);新股東此項投資的成本為110萬元,其中60萬元支付給原股東,50萬元履行出資義務支付給被投資企業。

由此可以看出,新股東的初始投資成本,既包括支付給原股東的轉讓價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的后續出資義務。

2、轉讓合同約定由原股東(即轉讓方)履行出資義務

假設:原股東認繳出資100萬元,實際出資到位50萬元。在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由原股的繼續履行出資義務,轉讓價格110萬元。

則原股東轉讓股權應確認收入110萬元,轉讓成本100萬元,股權轉讓所得10萬元(不考慮印花稅),并且原股東應當將取得的轉讓價款其中50萬元支付給被投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規定的出資義務;新股東此項投資的成本為110萬元。注意:在此種方式下應該先由原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到位,再到工商機關做股權變更手續。:

在此提醒各位會員朋友,在公司發生此類股權轉讓業務時,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誰履行未到位的出資義務,然后再確定本次所轉讓股權的定價。因為《公司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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