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年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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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平均年限法的情況
現行制度規定的雙倍余額遞減法的計算規則只是一種原則性的框架,對最后兩年折舊方法的規定沒有廣泛的普遍性,尤其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須根據凈殘值估計水平的情況,既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5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法,同時也要確保凈殘值在最后年度留夠。因此雙倍余額遞減法最后年度折舊計算的處理實際上是加速折舊的基本原則與雙倍余額遞減的基本計算規則平衡的結果。雙倍余額遞減法應予修正的情形,可以總結如下:
當凈殘值率較大時,要注意最后年度出現負折舊,宜從早采取平均年限法。
為此,在實務中應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時,我們應當對固定資產各期折舊計算要有一個合理的規劃,特別是在處理最后年份的折舊計算時,應綜合考慮可能出現的以上各種因素,妥善處理好雙倍余額遞減法的變形各修正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更正。

平均年限法計提折舊公式
1.年限平均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附注:
【例1】甲公司有一幢廠房,原價為5000000元,預計可使用20年,預計報廢時的凈殘值率為2%。該廠房的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如下:
年折舊率=(1-2%)/20=4.9%
月折舊率=4.9%/12=0.41%
月折舊額=5000000×0.41%=20500(元)
本例采用的是年限平均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其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采用這種方法計算的每期折舊額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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