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的歷史發展及其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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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史料記載,農業稅始于春秋時期魯國的“初稅畝”,到漢初形成制度,漢代叫“租賦”,唐朝稱“租庸調”,國民政府時期叫“田賦”;期間在歷朝對稅制多次進行改革。
  新中國成立后,農業稅制演變大體上可以分成三個時期。
 
 ?。?)1949-1958年:新解放區建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老區沿用原來稅法的時期。1949年,廣大新解放區雖然都征收了農業稅(公糧),但征稅辦法不統一,許多地方還未來得及建立正規的農業稅制度。1950年3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統一國家公糧收支、保管、調度的決定》指出:“征收國家公糧的稅則和稅率,統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規定”。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同時頒發了《關于新解放區征收農業稅的指示》。這個條例是根據新解放區一般情況,特別是還沒有經過土地改革的情況制定的。至于老解放區,由于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1950年基本上仍沿用1949年的征收制度,即《東北區公糧征收暫行條例》、《華北地區農業稅暫行稅則》、《西北老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1年,華北、東北、西北等大區人民政府對原條例作了若干修訂后,重新頒發了老解放區的農業稅暫行條例。1952年至1955年,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指示,各大區軍政委員會相繼對新老解放區農業稅征收條例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受災農戶的減免辦法,重新調整了納稅單位。這次修訂以后,一直到1958年,農業稅制度基本上沒有大的變動。在這個時期,盡管農業稅負擔的基本政策是全國一致的,但農業稅的具體征收辦法,不僅老解放區與新解放區不同,而且各個老解放區之間也不盡相同。建國初期,形成了新老解放區區域性相對統一的兩類農業稅制。
 
 ?。?)1958-1999年:全國農業稅制度統一的時期。這個時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958-1978年是農業稅條例頒布實施的*9階段。全國實現高級農業合作化后,國家對農業稅制度相應進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9個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對原農業稅制度進行了積極的改革,保留了從革命根據地時期到建國以來行之有效的合理規定,確定了正確把握農業稅負擔總體水平,公平合理負擔,鼓勵增產,統一稅制與因地制宜相結合,簡便征收、方便群眾等農業稅政策原則。1959年,西藏平息叛亂后,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基本思想,開征了愛國公糧,并制定了本自治區的征收條例。自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執行了統一的農業稅條例。1958年,農業稅條例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新中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正式形成。
 
  1979-1982年是實行農業稅起征點、減輕貧困地區農民負擔的第二階段。針對“十年動亂”期間農村經濟受到嚴重破壞的情況,國務院決定從1979年開始,人均口糧在起征點以下的生產隊,免征農業稅。從1980年起,對自然條件差、長期低產缺糧、維持簡單再生產和最低生活有困難的生產隊,實行免稅1-3年的政策。這一政策對幫助農民休養生息,促進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1983-1999年是開征農業特產稅和穩定農業稅負擔的第三階段。1983年,為了調節不同農作物收益水平,緩解農業特產品生產擠占糧田的矛盾,穩定糧食、棉花、油料等重要農產品的生產,國家運用稅收手段對農業生產實行宏觀調控,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對農林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對農林特產品收入按照較高稅率和實際收入征收農林特產稅。1994年,國家進行了稅制改革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了產品稅,將產品稅的農林牧水產品部分應稅品目改為征收農業特產稅。國務院為此發布了《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
 
 ?。?)2000-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時期。主要分為兩個階段:
  *9階段從2000年到2003年,按照“減輕、規范、穩定”的原則,正稅清費,逐步取消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稅費,減輕農民負擔。2000年中央決定在安徽以省為單位開始實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其主要內容是:取消鄉統籌費、農村教育集資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取消屠宰稅;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調整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政策,將原農業稅附加并入新的農業稅,新的農業稅實行差別稅率,*6不超過7%;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辦法。2002年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分步實施的原則,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范圍,擴大試點的省份為: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西、山東、河南、湖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1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3年,在進一步總結經驗、完善政策的基礎上,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通過實施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規范了農村稅費制度,理順了農村分配關系,基本實現了“減輕、規范、穩定”的預期目標。
 
  第二階段從2004年到2006年,主要是按照“多予、少取、放活”方針,逐步取消農業稅。為了穩定糧食生產,增加農民收入,2004年國家開始大幅度降低農業稅稅率,并選擇吉林、黑龍江兩個糧食主產省進行全部免除農業稅的試點;河北、內蒙古、遼寧、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農業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其余省份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或取消。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一些地方可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自主決定多降稅率或進行免征農業稅改革試點。征收牧業稅的地區,要按照本省(自治區)減免農業稅的步驟和要求同步減免牧業稅。2005年對59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征農業稅;進一步降低其他地區農業稅稅率,其中,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1個百分點的省份再降低4個百分點,2004年農業稅稅率降低3個百分點的省份再降低2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與正稅同時減征或免征。全面取消牧業稅。從實際實施情況來看,一些省在國家降低農業稅稅率的基礎上,決定自主免征農業稅,全國共有28個省份全部免征了農業稅,山東、云南、河北三省也有210個縣免征了農業稅。2005年12月1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2006年1月1日全國徹底取消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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