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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租賃合同
知識點: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概述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超過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
3.不定期租賃包括: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8.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三)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房屋租賃合同
1.房屋租賃的無效與處理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2)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3)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注意:上述情形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批準的例外。
2.房屋租賃中承租人的優先權
(1)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其他標的物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②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④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3.房屋租賃中同住人的權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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