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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1.中止的事由(客觀原因)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①權利被侵害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2.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二)中斷的法定事由(主觀原因)
1.提起訴訟
(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
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以上是注冊會計師《經濟法》考點(2):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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