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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破產遺留事務的處理
知識點:破產遺留事務的處理
1.在破產程序因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或者因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或破產財產分配完畢而終結時,自終結之日起兩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1)發現在破產案件中有可撤銷行為、無效行為或者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業財產的情況,應當追回財產的;
(2)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
有上述情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不再進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將其上交國庫。
2.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但這并不是說,債權人要追究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必須等到破產程序終結后,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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