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會計初級培訓

發表于:2021-11-11 11:40:48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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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行為之背書

我們一起來學習《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行為之背書。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的內容。

1.背書的種類

轉讓背書(轉讓票據權利)和非轉讓背書(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2.背書記載事項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書效力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4.背書特別規定

包括條件背書、部分背書、限制背書、期后背書。

(1)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2)“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收款人背書轉讓的,背書行為無效。背書后的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票據的出票人、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4)期后背書是指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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