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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多選)
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的。(針對已經實行勞動合同制的用人單位)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的。(針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以及國有企業改制)
【注意1】關于滿:連續工作滿的起始時間,應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關于連續工作: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鏈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能力、無過錯)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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