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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印花稅
我們一起來學習《經濟法基礎》考點:印花稅。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六節印花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1.納稅人
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根據書立、領受、使用應稅憑證的不同,納稅人可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等。擔保人、證人、鑒定人不屬于印花稅納稅人。
【提示】如果一份合同或應稅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簽訂,簽訂合同或應稅憑證的各方都納稅人。
2.征稅范圍
(1)合同類: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司、技術含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3)營業賬簿:資金賬簿、其他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不動產權證書、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書等。
(5)證券交易: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
【注意】(1)“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屬于技術合同;“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屬于產權轉移書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均屬于產權轉移書據。
(2)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3)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含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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