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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考點預習:民事訴訟管轄
一、概念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
二、特點
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后,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三、級別管轄
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還有專門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鶎尤嗣穹ㄔ涸瓌t上管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認為應當由它審理的案件。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
四、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原告住所地
【注意2】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經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10條)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注意】特別管轄不排除一般管轄。
(3)專屬管轄
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的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專屬管轄中所述“不動產糾紛”是針對不動產的“物權”產生的糾紛,試題常以“債權”設置陷阱。
【提示】港口作業、遺產繼承自行了解。
(4)協議管轄(新增)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試題演練
1.下列關于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A不正確。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B正確。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C不正確。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D不正確。
2.關于民事訴訟的管轄,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B.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答案】ABCD
【解析】題目四個選項表述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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