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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票據行為和票據追索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一章節的內容是經濟法基礎的考試重點,考生學習該章內容難度較大。為方便考生理解考點,整理了本章考點精講。以下是第一節內容。更多經濟法考點請看>>>預習考點第三章匯總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三節 票據
考點三:票據行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1)簽發行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2)交付行為: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缺少無效)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
(2)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二)背書
1.概念
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例題·單選題】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該第一記載人是( )。()
A.粘單上的第一手背書的被背書人
B.票據上最后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C.票據持票人
D.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答案】D
【解析】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為粘單上第一手背書的背書人。
2.背書種類
3.背書連續
4.背書特別規定:
(1)條件背書:不得附有條件;
(2)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3)限制背書: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期后背書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例題·單選題】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背書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B.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C.背書人背書轉讓票據后,即承擔保證其后手所得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D.背書未記載日期的,屬于無效背書
【答案】D
【解析】背書日期不屬于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三)承兌
1.概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
2.承兌程序
(1)提示承兌的期限
①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需提示承兌;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注意】持票人向付款人逾期提示承兌的,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2)受理承兌
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3)承兌的履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4)記載承兌事項
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提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5)承兌的履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四)保證
1.票據保證無效的情形:
(1)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國家機關提供票據保證的除外。
(2)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為票據保證人的,票據保證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的票據保證有效。
2.保證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保證”字樣、保證人簽章
【提示】保證人未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保證。
(2)相對記載事項:
①保證人在票據或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票據,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保證人在票據或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3.保證責任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被保證人的債務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的履行
①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票據的保證責任(即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②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題·多選題】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保證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被保證人的背書日期為保證日期
B.保證人未在票據或粘單上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票據,承兌人為被保證人
C.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D.保證人清償票據債務后,可以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答案】BCD
【解析】選項A:票據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以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考點四: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②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被追索人及追索順序
(1)可以作為被追索人的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2)追索順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時向多人追索。
①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②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3.追索金額
(1)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被拒絕付款的票據金額;
②票據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后,可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票據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①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②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③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4.追索權的行使程序
(1)獲得有關證明
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如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承兌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證明,司法文書等);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有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2)行使追索
①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5.追索權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例題·單選題】
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關于票據追索權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據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應當向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同時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D.持票人應當按照票據的承兌人、背書人、保證人和出票人的順序行使追索權
【答案】C
【解析】(1)選項A:在票據到期日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①匯票被拒絕承兌的;②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④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2)選項BD: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綜上,選項ABD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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