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的手機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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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新稅法下,企業購買的手機,如果金額較大的話,比如1萬元左右,或者金額較小,比如3000元左右,分別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文件規定: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ㄒ唬┓课?、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ǘ┮越洜I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ㄈ┮匀谫Y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为毠纼r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規定: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的定義強調的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使用超過12個以上的非貨幣性資產,不再強調單價2000元以上。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合理的確定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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