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預繳稅款結算補稅要繳滯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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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我公司因故無法按期進行2007年10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工作,2007年9月24日我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了增值稅延期申報,稅務機關當天批準我公司10月份納稅申報工作延期至10月20日。在辦理延期申報的當天,我按稅務機關核定的60萬元應納稅額預繳了稅款,并在10月20日前進行了納稅申報和稅款結算工作。后來,稅務機關告知我公司,辦理延期申報時只能在稅款所屬納稅期內預繳稅款,不能提前至上一月預繳稅款。請問當地稅務機關的說法是否正確?預繳稅款的入庫時間只能在稅款所屬納稅期內嗎?另外,如果我公司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了稅款結算,由于預繳稅款小于10月份實際應納稅額需要補稅,我公司是否需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就補繳稅款部分加收滯納金?

  答: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申請的延期申報預繳稅款原則上應在稅款所屬納稅期內繳納,就你公司具體情形而言,主動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數額預繳了稅款,也不能算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預繳的稅款小于10月份實際應納稅額,在向稅務機關結算補稅時不需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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