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的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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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我單位2006年7月辦理的營業執照,2007年才辦稅務登記,這樣可以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提示:您已經超過了辦理稅務登記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屬于該行為之一。您應該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按所屬稅務機關的規定數額交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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