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推遲申報會怎么處理?

月下載量10,000+職場必備資料

  問:我們在對所轄某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將手工開具的普通發票推遲納稅申報,2007年5月手工開具的普通發票在2007年8月才進行申報,但在稅務機關發現前已將所有發票完成了申報。在如何定性處理這件事情上,我們內部存在幾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納稅人的這種行為應按偷稅處罰,稅務機關應對其收取滯納金、罰款。一種意見認為,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發現之前已將稅款繳納入庫,不能定性為偷稅,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發現之前已改正,不能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處罰,但應按稅款所屬期加收滯納金。請問對該企業推遲申報的行為,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的行為是否定性為偷稅,應從客觀手段、主觀故意及行為后果判斷。問題所述納稅人推遲納稅申報,但主動及時更正,申報繳納了稅款,不能證明其主觀故意少繳稅款,因此對納稅人的這種行為,不能定性為偷稅,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但由于納稅人未按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應對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日韩成a人片在线观看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