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時點和納稅期限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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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時點什么意思?

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納稅人就其應稅行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法定時點,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的原則來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二、納稅時點和納稅期限有什么區別?

納稅時點是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而納稅期限是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多長期限內的納稅義務可以一并申報繳納稅款。

三、增值稅的納稅時點

1、根據2017年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9條,(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注意

先開具發票,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所以如果并沒有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不要應客戶的要求先開發票,否則增值稅納稅義務就發生了。

2、何謂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

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這里可以看出合同條款很重要,如果確定了分期付款日期,付款日期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即使未開具增值稅發票,也應申報繳納增值稅。

相反,如果你沒有發生應稅行為,開票就可能屬于“虛開發票”。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增值稅納稅時點具體表述為:

A、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未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④貨物未發出,沒有收到款項,但已到合同約定的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B、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貨物已發出,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貨物已發出,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貨物已發出,合同未約定收款日,發出貨物時,納稅義務發生。

C、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

①款項已收到,貨物發出,納稅義務發生;

②款項已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收到款項時,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但貨物生產周期超過12個月,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納稅義務發生。

D、視同銷售貨物,貨物移送時,納稅義務發生。

E、銷售應稅勞務或服務時:

①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勞務或服務已經提供或正在提供,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勞務或服務完成時,納稅義務發生。

F、視同銷售服務,服務已經提供,納稅義務發生。

G、提供租賃服務時:不論服務是否提供,款項收到時,納稅義務發生。

H、轉讓金融商品時: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納稅義務發生。

I、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

①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收到款項,納稅義務發生;

②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經轉讓,未收到款項,合同約定收款日,納稅義務發生;

③款項未收到,合同也未約定收款日期,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④視同銷售無形資產和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轉讓完成,納稅義務發生。

四、增值稅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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