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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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行為只是從稅法的角度,其行為與銷售行為相似,而需要計算應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目的,是保障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平衡增值稅稅負,以及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那么,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哪些?

按照財稅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的下列行為,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貨物行為,需要計算和繳納增值稅。

一是將貨物支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是銷售代銷貨物。以上二種視同銷售行為,是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于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各相關環節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如果不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就會出現銷售代銷貨物方,僅有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而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方,僅有進項稅額而無銷項稅額的情況,就會出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不完整。

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用于銷售是指收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或向購貨方收取貨款的經營行為。

這種視同銷售行為是避免造成應稅銷售行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出現逃避納稅的現象。

四是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上五種視同銷售行為是為了體現增值稅的配比原則,企業在購進貨物等行為已經在購進環節進行了進項稅額抵扣,其購進貨物也應產生相應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否則就會導致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不匹配的情況。

比如,企業購進貨物原材料一批價稅合計113萬元,其中價款100萬元,稅金13萬元。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中,將采購的原材料價款80萬元用于產品生產,20萬元用于企業的工程建設。則會計處理為:

1、購進原材料時,借:原材料—XX材料 10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萬元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113萬元

2、將原材料用于工程項目,則視同銷售時間:

借:在建工程 23.6萬元

貸:原材料 20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6萬元

總之,增值稅視同銷售包括八種行為,即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和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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