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申報時需要填寫銷售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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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申報時需要填寫銷售額嗎

視同銷售在納稅申報表中按開具發票和未開票分別填列,例如將自產的產品作為福利發給職工,應視同銷售可以填列在未開票欄.又如,將自產的產品用于本單位建筑工程,視同銷售只計算銷項稅,不做收入處理,不用填制報表.

在主表第1項"(一)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數據、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數據 、附表一的"未開具發票"欄數據里反映.

視同銷售只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表填列即可,同時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銷售額除另有規定外應該按照資產移送時的公允價值確認.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于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于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視同銷售如何申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若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簡稱:主表)

主表第1項"(一)按適用稅率征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欄應當包含視同銷售的銷售額.

視同銷售額填至主表第2項"應稅貨物銷售額"欄;

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額填至主表第11項"銷項稅額"欄.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一、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貨物及勞務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明細" 應當包含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視同銷售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

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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