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的資產損失是否需要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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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的資產損失是否需要報批

【問題】 企業在清算申報中,對確認的財產損失是否仍要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財稅〔2009〕6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一條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p>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清算中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也應依上述兩個財產損失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對于需報批才能進行扣除的損失仍要履行相關手續方可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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