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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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房地產開發企業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是預收款收入預交企業所得稅。

依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房地產企業的預收房款收入應當作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處理。但這一問題相對比較復雜。對于一般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

二是應收款項計提壞賬準備。

新所得稅法并沒有規定壞賬準備可稅前列支的比例,因此,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應全額做納稅調增。

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預計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

三是預提費用。

雖然新會計準則中已取消了預提費用作為一級會計科目,但企業中具有預提性質的費用依然存在,如每月預提借款利息等,這種費用可以作為應付利息或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二級科目進行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同時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因此,會計上對于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計量,應是基于稅法規定確定的預期的應繳納或應退還的所得稅額。在預計可轉回的情況下,才能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九條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先明確一個概念,即可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是指稅法中的可抵扣虧損。注冊會計師應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復核,確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在審計時已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進行審核,注冊會計師應對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情況進行復核,重點關注企業計提稅金的準確性、完整性,及可能的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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