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的建筑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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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1、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

2、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注: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應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

總機構預繳稅款:就地預繳稅款。

總機構應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

3、既設直管跨地區項目部又設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總機構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只設二級分支機構”方法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倷C構、項目部、各分支機構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預繳稅款。

4、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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