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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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么辦是會計工作中常見的問題,各地區會有不一樣的處理辦法,不過都得去稅務局做變更。如果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別擔心。本文數豆子就針對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和大家做一個相關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么辦

賬務處理:做繳納這筆稅金的紅字分錄,把多余部分數字.

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么辦

1、去稅務局辦稅大廳領一張表,是專門更正已經申報錯誤信息的,然后填好以后蓋章去找專管員簽字,然后再去大廳找科長簽字,他們就會在系統里幫忙改了.

2、各地區辦理具體步驟不一樣,不過都得去稅務局做變更.

 

建筑行業外經證怎么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計算

(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所屬期問題

對于應在何時申報解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如何確定稅款所屬期的問題,原以為,經歷了10月份的申報糾葛之后,應當都清楚了,即使以往申報錯誤(包括當月發放工資同時代扣稅款并當月申報解繳,稅款所屬期選擇當月或上月兩種情形)的,這兩個月也應都調整為正確的申報時間了.

殊不知,近日,又聽到有網友在問此事,且居然還有人說,在12月份還是申報了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即前期錯誤的"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方式).此外,也有人問:個稅新政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一般情況下,2019年1月發放的是2018年12月工資,2018年12月個稅計提怎么辦?

我的天啊,還在考慮什么1月份發放工資是屬于12月的個稅(即是否按新扣除項目計稅).你2019年1月發放工資并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款所屬期就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啊,怎么又扯到12月份的工資去了(將稅款所屬期與工資歸屬期混在一起考慮)!

2018年適用的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019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新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所屬期為當月)"(如11月發工資、同時代扣稅款,在11月份征期作為稅款所屬期為11月份的稅款進行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是"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稅款所屬期正確、申報期錯誤).

采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所屬期為上月)"(如11月發工資、同時代扣稅款,在11月份征期作為稅款所屬期為10月份的稅款進行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是錯誤的選擇了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和申報期均錯誤).

對于扣繳義務人代扣的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唯一正確的申報方式是:

扣繳義務人在當月(如11月份)發放工資同時代扣個人所得稅,在次月(如12月份)的征期(如12月15日以前)將稅款所屬期為上月(實際發放工資的月份,如11月份)的代扣稅款申報解繳.除此之外,其他申報方式、稅款所屬期的選擇等都是錯誤的!

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將實施.扣繳義務人從2019年1月1日起,在每月發放工資時,應按稅法規定,對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減除費用(每月5000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當月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員工自愿選擇當期不減除專項附加扣除而在次年匯算清繳時再減除的情形除外).

如果扣繳義務人仍然采用前述錯誤的申報方式,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將影響員工在1月份依法享受新增的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等惠民政策,后果很嚴重!

以上就是關于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么辦的詳細介紹,希望大家閱讀完之后能有所收獲,更多與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有關的內容,請繼續關注數豆子會計網,將持續為大家分享精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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