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商品調動的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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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公司商品調動的財稅處理?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商品車從總公司調入分公司,若總分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會涉及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權屬變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均不需要確認收入。

會計處理如下:

1、總公司移送貨物時處理: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總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分公司收到貨物時處理:

借:庫存商品----分公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總公司

稅收籌劃的內容?

答:避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采用非違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稅法條文但實質上違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稅法中的漏洞、空白獲取稅收利益的籌劃。納稅籌劃既不違法也不合法,與納稅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稅有著本質區別。國家只能采取反避稅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斷地完善稅法,填補空白,堵塞漏洞)。

節稅籌劃

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的優惠政策,通過對籌資、投資和經營等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稅甚至不繳稅目的的行為。

轉嫁籌劃

是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通過價格調整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實現涉稅零風險

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的實現,雖然不能使納稅人直接獲取稅收上的好處,但卻能間接地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而且這種狀態的實現,更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與規模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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