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委托代銷方式財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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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委托代銷方式財稅處理?

答:

一、視同買斷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格收取委托代銷商品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由于這種銷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進商品處理。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為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進,再確認收入。

二、收取手續費方式

即根據所供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對于受托方來說,收取的手續費實際上是一般勞務收入。

因此,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應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委托代銷的特點是什么?

答:委托代銷的特點是受托方只是一個代理商,委托方將商品發出后,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將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才轉移出委托方。所以,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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