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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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新稅法),新稅法適應了我國現階段和中長期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它的實施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深遠、重大影響。本文就新稅法與舊稅法的差異進行比較分析、分析新稅法立法的新意和精神,以供理論探討和實務操作借鑒。

一、新舊稅法主要差異比較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同

舊稅法體系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1991]第4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1]8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財法字[1994]第003號),除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是經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外,舊條例、實施細則則分別為國務院、財政部發布的。而新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是經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號公布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以2007年國務院令第512號公布的,從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稅法應該高于舊所得稅法。

(二)納稅主體

所得稅舊條例規定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具體包括: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新稅法借鑒國際經驗,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規定的納稅人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包括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但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三)稅率

舊條例稅率為33%,舊外稅法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新稅法結束了內資、外資企業適用不同稅法的歷史,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新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

(四)應納稅所得額和準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1。在應稅收入方面:新稅法較舊條例范圍較廣和具體,體現了寬稅基原則,此外明確了接收捐贈收入為應稅收入。規定了不征稅收入范圍:(1)財政撥款;(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

2.在準予扣除的支出方面

舊條例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扣除,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強調了支出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且為合理的支出。有關差異較大的項目有:

(1)在工資薪金支出方面,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造成內、外資企業較大程度的稅負不均;新稅法取消了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在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支出方面,舊條例未規定可以扣除;新稅法明確規定了企業為投資者或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一方面鼓勵有能力的企業更積極、廣泛地參與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多渠道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另一方面與《企業財務通則》對職工福利支出規定改革精神一致。

(3)在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用、教育經費方面,舊稅法規定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支出、教育經費支出分別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部分,準予扣除。由于新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扣除計算的基數將“計稅工資總額”改為“工資薪金總額”,在較大程度上加大了準予扣除計算的基數;在教育經費支出扣除限額上較原來提高了1個百分點,且規定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舉旨在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培訓投入。

(4)在業務招待費方面,舊條例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實際操作是按營業收入的規定分段按差別累進稅率進行計算限額扣除,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整。內資企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為: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0.3%。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廣告及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新稅法則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公益性捐贈支出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新稅法規定了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7)長期待攤費用

舊條例規定了開辦費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新稅法規定對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如開辦費),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低于3年。

(8)殘值率及折舊

舊條例規定應當估計固定資產殘值,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秶叶悇湛偩株P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明確規定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前,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一確定為5%;新稅法只是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但未明確規定具體的殘值率,如無新的政策,殘值率可由企業合理規定,理論上殘值率范圍為≥0.

在折舊年限及方法方面,舊條例僅規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分別: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而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⑤電子設備,為3年。新稅法考慮到現代技術更新速度因素縮短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年限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同時對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進行了詳細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①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②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新稅法還對礦產資源企業的折耗、折舊方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進行了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林木類、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準予扣除的最低折舊年限分別為10年、3年)。

(五)實行源泉扣繳

新稅法對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及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中國境內的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并對扣繳義務人、方式較舊稅法作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六)稅收優惠的規定

舊條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舊外稅法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它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它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對下列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新稅法則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第一產業、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相應配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所得稅優惠目錄也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新稅法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免稅收入范圍: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對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是對股息、紅利所得消除雙重征稅的做法。根據舊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如從低稅率的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要補稅率差。實施新稅法后,為更好體現稅收政策優惠意圖,使西部大開發有關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等享受到低稅率優惠政策的好處,《實施條例》明確對來自于所有非上市企業,以及連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個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給予免稅,不再實行補稅率差的做法。

2.符合條件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符合條件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及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即“三免三減半”)。

5.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行“三免三減半”。

6.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8.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9.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0.新稅法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由原條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新稅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減免權限僅限于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

11。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2.對企業符合規定的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對符合規定的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也將實行加計扣除。

13.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14.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5.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16.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但新稅法對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稅收優惠政策未作出明確規定。

(七)征收管理

1。納稅地點

舊條例規定納稅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其所在地是指納稅人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

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模式,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對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新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新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新稅法明確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此舉意味著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納稅。

3.匯算清繳期限

舊條例規定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

新稅法取消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規定,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匯算清繳期限適當延長了,有利于稅務機關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

(八)特別納稅調整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舊條例對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新稅法有關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借鑒了國際反避稅經驗,《實施條例》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對關聯企業業務反避稅提供了操作性強的措施。其主要具體措施有:

1。規定關聯方交易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調整可采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企業還可以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實行預約定價安排。

2.對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新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在國際避稅方面作出較嚴格的規定,采取了相應的反避稅政策,要求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3.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加大對關聯企業關聯交易避稅成本,規定稅務機關依照特別納稅調整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利率為央行公布的補稅期間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新稅法立法相關精神

新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國新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經驗而制定的一部新的經濟法,其主要立法新意在于:

第一,這是一部與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律。

第二,貫徹了科學發展觀思想。新稅法體現了稅法對產品結構、經濟發展的引導作用。對我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型國家、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品優化升級,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等方面將起十分明顯的促進作用。

第三,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原則進行設計的一部稅法。

第四,借鑒了國際通行做法和成熟慣例。比如在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納稅人的劃分和界定上、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上、國際反避稅等方面借鑒了國際上通行做法和成熟經驗。

第五,公平內外資企業稅賦水平,統一并適當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率,降低了內資企業稅賦負擔,使內外資企業在同一個平臺上競爭。

第六,有利于鼓勵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新稅法保留了現行對境外所得直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的辦法,又引入了對股息、紅利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給予抵免,即間接抵免的方法。實行間接抵免,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走出去”,提高國際競爭力。

第七,在反避稅方面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關聯交易中的關聯方、關聯業務的調整方法、獨立交易原則、預約定價安排、提供資料義務、核定征收、防范受控外國企業避稅、防范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防止企業利用與關聯企業交易進行避稅,加大了避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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